关于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日期:2016-09-14 来源:大学生范文网

近几年来,关于一些具有职务身份的官员犯罪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新闻已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公民对职务人员的信任度与好感度也在逐步降低,特别是那些职务等级还比较高的人,做不到以身作则,还使上层官员腐败犯罪现象已经曝光于大众之下。在这里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供大家一览。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实刑判决率过低,事关反腐败的效果和力度,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度。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对XX市2015年至2015年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20**年以来全市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基本情况

200**年1月至2015年12月,XX市两级法院已判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482件602人,占同期立查案件的91%,其中2015年判决152件 199人,2015年判决157件198人,2015年判决173件205人。在已判决案件中,判处无期徒刑的1人,约占0.2%,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3人,占8.8%,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的74人,占12.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31人,占54.8%,判处拘役的16人,占 2.5%,判处免刑的131人,占21.6%。

二、主要特点

1、非监禁刑适用比例偏高。在已判决的482件602人职务犯罪案件中,判处缓、免刑的454人,约占判决总人数的75.4%,其中判处缓刑的324人,占53.8%,判处免刑的 130人,占21.6%。同期XX市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判处缓、免刑比例为47.8%,贪贿和渎职侵权案件缓、免刑比例高出近28个百分点。

从年度分布上看,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免刑的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2015年为68.7%,2015年为72.8%,2015年为73.8%。从地域分布上看,XX市的12个基层院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刑适用比例最高的为87%,最低的为56%,最高与最低相差31个百分点。

2、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把握偏宽。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从立法意义上讲是“可以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即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决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从轻、减轻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已异化为“应当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即凡有自首、立功情节的都从轻、减轻处罚了。在已判决的602人中有126人被法院认定具有自首情节,10人具有立功情节,占已判决总数的22.5%,且无一例外的全部作了从轻、减轻处理,其中的103人还被适用缓、免刑,自首、立功案件的缓、免刑比例高达81.7%。如被告人姜某某挪用公款71万余元,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 年。

3、适用免刑的数额突破限制。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贿案件犯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调研中发现已适用免刑的53名贪贿案犯中,有40人的犯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最高达 3.8万元,1万元以上判处免刑的比例达75.4%。如被告人曹某某贪污公款共计3.8万元,且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在1至7年之间选择有期徒刑,但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4、财产刑没有依法适用。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或应当并处没收财产。但全市2015年至2015年已判决5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案件91件,无一适用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

5、量刑尺度差异明显。如同为挪用公款10万元的案件,在某一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而在另一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又如同为某基层法院审理的贪污案,贪污数额均为1.1万元,量刑情节基本一致,但一个判处缓刑、一个判处免刑。再如同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量刑情节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我市某基层法院认定的数额为13万元,某基层法院为35万元,某基层法院为50万元,某基层法院为74万元,最低额与最高额相差60余万元。还如被告人唐某贪污2.7万元,没有法定从、减轻情节,法院判决其免予刑事处分;而被告人姜某某贪污1.2万元,并有自首情节,法院却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 年。量刑尺度,实、缓、免刑的把握均表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和案件差异。

三、原因分析

(一)立法缺陷

主要是法定刑配置不合理。刑法第383条主要以犯罪数额为刑罚主线,以犯罪情节为辅线,在以数额定刑罚的主线中,各个量刑档次之间交叉重叠,轻重衔接不合理,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同时这种计赃论罚的立法模式也容易导致量刑失衡,出现同罪不同罚、同罚不同罪的现象。如以每1万元犯罪数额所对应的刑罚量比较,刑法对于贪污受贿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处罚最重,其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而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案件处罚力度最轻,犯罪数额递增几十万或几百万元,乃至几千万、上亿元也只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或者无期徒刑,极少适用死刑。

同时还存在量刑情节内涵模糊的问题,在职务犯罪的罪状中存在许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表述,也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节轻微”等表述,这些表述较为抽象、模糊,弹性较大,大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大,这也是导致量刑地域差异和案件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司法失范

除对法定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适用失之过宽外,主要是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存在重“酌定从轻”、轻“酌定从重”的倾向。如在司法实践中对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挽回经济损失等,几乎都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但对拒不退赃、翻供、多次作案、侵犯特殊性质的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赃款用于挥霍、非法活动、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等,却未能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一并考虑。在2015年以来的482份判决书中,大部分在阐述量刑理由时均出现“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悔罪”等表述,却极少出现对酌定从重情节的表述。如被告人任某某挪用公款案,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12万余元,案发时尚有7万余元未归还。按照刑法第384条第2款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但该判决书中却未提及这一情节,也未予以从重处罚,依然适用缓刑。

(三)侦诉不力

主要是检察机关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额偏小,大案要案比例偏少。以贪污、受贿案件为例,XX市2015年至2015年已判决的284名贪污受贿案犯中,数额在5万元以下188人,占66.2%,5万 -10万元的37人,占13%,10万元以上的59人,占20.8%。在犯罪数额5万元以下的188人中,有183人被判处缓、免刑,缓、免刑比例为 97.3%。

同时由于证据收集、调取不完善、不到位,以致出现对职务犯罪案件数额的认定有依次递减的现象。如被告人牟某某贪污案,起诉意见书认定贪污数额为18.46万元,起诉书认定的数额为6.9万元,判决书认定的数额仅为2.6万元,从侦查到审判认定的犯罪数额“缩水”近85%。

另外,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也存在证据审查判断、固强补弱的能力不够,出庭公诉技巧水平不高、监督能力不强、制约手段和措施不多等问题,也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案外因素影响

2015 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凡是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的公务员就要被开除公职,而免予刑事处罚可能保留公职。因此一些职务犯罪分子竭尽所能“争取”免刑,司法机关也有意无意迎合了这种现实,使一些应定罪处罚的案件被定罪免刑。从统计数据看,2005至2015年XX市职务犯罪案件免刑适用率为18.6%,2015年至2015年免刑适用率为25.1%,上升了近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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